第一条 教师教学档案是教师履行教学职责情况的真实记录,是教师考核、职称评定、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为有效地利用和保存教师教学档案,使学校全面、动态地掌握教师教学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师教学档案的内容
1、基本情况:教师简历等有关材料。
2、教学情况:每学期承担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情况及教学评价情况,教学总结。
3、教科研情况:教师参加的各种科研学术活动和教科研项目以及获得的教科研成果有关材料。
4、奖惩情况:各种教学获奖、教学事故相关材料。
5、进修情况:教师国内外进修、培训等材料。
6、其他资料。
第三条 教师教学档案的管理
1、 应为每位教师(包括外聘教师)建立教学档案。教学档案材料由各教学单位负责收集、建档和管理,确保档案的准确、完整和安全,杜绝弄虚作假。
2、教师教学档案材料不得私自涂改和撤换。
3、各教学单位要把教师教学档案的管理列入日常工作计划,学校根据需要调阅有关档案。